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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入职三天后离职,公司是否会发放工资?
释义
    劳动者入职三天离职会发工资,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工资。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试用期被辞退的情况包括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影响工作任务、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法律分析
    一、入职三天离职会发工资吗
    1、劳动者入职三天后离职的,单位一般会发工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2、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哪些情况会在试用期被辞退
    以下情况会在试用期入职三天被辞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拓展延伸
    员工离职后的工资结算流程及注意事项
    员工离职后的工资结算流程及注意事项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在员工离职后,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工资结算。首先,公司应核实员工的离职原因和离职日期,并计算员工应获得的工资、加班费、年假等。其次,公司需要完成工资结算表,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补贴等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薪酬。同时,公司还应注意保护员工的隐私,妥善处理离职手续,确保工资结算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公司还需留意税务规定,确保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总之,员工离职后的工资结算涉及多个环节和注意事项,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确保工资结算的正常进行。
    结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在试用期被辞退的情况包括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在员工离职后,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工资结算,并注意保护员工隐私,确保公正透明。同时,公司还需遵守税务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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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4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