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给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寄信的,寄送人应当到邮局投递。看守所收到信件,对寄送的信件检查后,看守所同意接收的,要进行详细的登记,登记手续办好后将书籍交给人犯;对于看守所检查后,认为不许收留的物品,应当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人犯近亲属可以给人犯寄送物品,但是寄送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违禁危险物品一律不能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 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 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