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是具有执法权的,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活动时,需要向被执法人员出示相关的证件,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对执行人员身份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