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证责任是什么原则? |
释义 |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举证责任。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侵权诉讼案件中,侵权人负责举证。行为责任说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行为和结果两层含义,危险负担说认为败诉风险由一方承担。 法律分析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类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责任学说 行为责任说 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证词、材料、影像、音频、证人等以证明其行为真实性的责任。 双重含义说 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两层含义。前者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形式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 危险负担说 又称为风险负担说、败诉风险说、结果风险说,认为证明责任的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 结语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而人民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举证责任。此外,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负责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受害人的过错。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负责举证,而自诉案件中则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关于举证责任,有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和危险负担说等不同的学说。这些学说解释了举证责任的不同层面和含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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