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
释义 | 工伤补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残疾赔偿金等。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和辅助器具费用也会得到补偿。停工留薪期期间,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工资和护理费用。 法律分析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4、医疗费根据实际花费报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6、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7、停工留薪期工资为职工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8、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拓展延伸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事故赔偿标准适用于因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伤亡、伤残、医疗费用等损失的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工资收入、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法律对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的确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并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以便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已经明确。根据具体情况,工伤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赔偿金等多个方面。此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等也都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并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以便获得应有的赔偿和待遇。这些赔偿标准的设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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