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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人能在上海办理离婚吗
释义
    

法律主观: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及司法解释,通常由 被告所在地 的 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 户籍所在地 及被告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常住上海的外地居民,可以通过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 。 同时,部分民事案件,还可以由 原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 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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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3: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