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应当依据分类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评出高、中、低三种风险类别。 法律依据: 《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面吸毒人员,为高风险类: (一)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 (二) 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三) 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 (四) 有因吸毒引发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 (五) 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或者有肇事肇祸可能,需要纳入高风险类管控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面吸毒人员,为中风险类: (一) 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 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三) 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 (四) 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三-的; (五)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三-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的; (六) 其他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需要纳入中风险类管控的。 第九条 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社会面吸毒人员,为低风险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