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危房拆除是否是需要通知本人 |
释义 | 农村危房拆除需通知本人,行政机关公告后责令停建或限期自拆。若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不停建或逾期不拆,可强制拆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且未搬迁者,由市、县级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公告后限期自拆,若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1、农村危房拆除需要通知本人。拆除前应由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3、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拓展延伸 农村危房拆除程序与补偿政策是否合理? 农村危房拆除程序与补偿政策的合理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农村危房拆除程序方面,应当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强制拆迁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同时,应加强对拆迁程序的监督和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确保农民能够享有合法救济渠道。在补偿政策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损失,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确保补偿款项及时支付到位。此外,还需要注重农民的再就业和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综上所述,农村危房拆除程序与补偿政策的合理性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因素,确保公平公正的实施。 结语 农村危房拆除程序与补偿政策的合理性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因素,确保公平公正的实施。拆除前应通过行政公告通知当事人,并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自行拆除。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可由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补偿政策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损失,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确保及时支付到位。同时,应加强对拆迁程序的监督和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确保农民享有合法救济渠道,注重农民的再就业和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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