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停车场挪位是不是醉驾 |
释义 |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道路”除了传统概念的路,还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只要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有关规定,都属于“道路”范围。 换句话说,就是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包含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行为类型。 醉酒驾驶,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不同声音 浙江微调量刑标准酒后小区挪车不入刑 虽然有最高法等三部门的《意见》,但今年5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则对《意见》进行了“微调”。其中指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 因此,对于在居民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此外,该《解答》还指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件,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相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叁十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