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目前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就是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向执行法官提交申请书),执行法院在15日内审查作出是否纳入黑名单的决定;第二种就是法院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 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需要制作决定书,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违反规定进行高消费,未按照法院要求如实报告自身的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法院执行等等情形。 纳入黑名单的期限,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一般为期限为两年,如果存在多种失信行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执行法院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