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游泳馆划伤脚怎么理赔 |
释义 | 在游泳馆划伤脚怎么理赔。到游泳馆游泳,也就和其建立了事实的服务合同关系,游泳馆应当尽到保障游泳者在游泳馆游泳时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因此,可以主张游泳馆承担未尽到保障义务的违约责任。同时,可以选择因消费经营场所(游泳馆)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而主张侵权责任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那么具体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1.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赔偿; 4.护理费,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的除外; 6.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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