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条件是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且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撤销的范围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需在一年内行使,五年后自动消灭。债权人如遭到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如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失。《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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