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概述 |
释义 | 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包括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私自开设公司资金账户、违反章程规定借贷或担保、违反规定签订合同或交易、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商机、私自获得交易佣金、泄露公司秘密等,违反者所得应归公司所有。 法律分析 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如下: 1、挪用公司资金; 2、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5、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自行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类似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 拓展延伸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规定与适用范围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在担任公司职务期间,对于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行为受到限制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董事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忠实、勤勉地为公司利益服务,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这一义务的适用范围包括董事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在离职后,董事仍需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以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法律后果。因此,了解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对于公司和董事本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是保护公司利益的重要法律规定。董事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忠实、勤勉为公司服务,不得从事相竞争的活动。这一义务适用于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以保护公司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和其他后果。了解此规定对公司和董事本人都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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