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三个要件:1、公司已经有效成立。公司有效成立后,相关股东的出资已经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2、公司发起人依据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均已到位,并构成公司注册资金的一部分;3、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包括单位与个人。当然,公司成立后因受让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也可因抽逃出资而成为直接责任主体。要注意的是,如果原股东转让股权,在其转让股权前已经抽逃其出资而受让股东为善意的,仍应由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承担抽逃责任。风险提示: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1、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2、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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