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
释义 | 一、实际施工人证明材料 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应当提供出有效的证据且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角度: 第一,直接证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施工图纸、与个施工班组签订的分包协议、供货协议、材料支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诉争工程是谁对外开展施工,实际履行承建诉争工程的各种义务。 第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班组、施工人员的组成人员、财产来源、财务管理情况,可以证明是否对施工工地上的人、财、物有独立的支配权。 第三,间接证据为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银行证明、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证据,从而可以证明承包人还是发包人掌握证财务收入与支出管理;加盖公章的空白施工合同、空白施工方案、空白税费申报表、空白企业登记委托书、空白施工方案审批表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可以佐证涉案工程实际施工的事实。 第四,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工程价款审核书等有关证据仅可以证明有过汇款行为,而不能由此确定作为汇款方的一方公司就是实际施工人。 二、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主张工程价款的价值取向 实际施工人均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 属于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民工利益; 兼顾当前建筑市场的客观情况和建筑行业的发展。 三、实际施工人承担其为实际施工主体的举证责任 施工合同 约定实际施工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施工合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特别注意:实际施工人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其施工的行为属于职务或劳务行为,而非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对外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向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常见如只负责招工和管理施工队的包工头,包工头和施工队中的农民工都直接从施工企业领取工资的情况,该施工队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进行了施工 特别注意:实际施工人履行了实际施工的主要义务:按比例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借用资质单位缴纳工程管理费;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实际投入资金、建筑材料、设备、劳力等进行工程施工;负责工程建设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及五险一金等开支;发包方签名、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工程工程量》《施工许可证》等;够清晰反映该项目盈利由实际施工人享有的证据等。(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需要举证证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建设施工合同特征的标准要更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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