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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 劳动能力鉴定 人身损害
释义
    

法律主观:
    


    1、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3、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1)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2)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5、评定书(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6、伤残等级划分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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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9: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