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动转质押的担保物是否可以是债权人未告知的财产?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质押合同应当约定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及处分方式等,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没有告知并同意将未告知的财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质押,那么这一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如果担保物是债权人未告知的财产,自动转质押将不起作用,债务人有权要求担保物返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押人应当向质权人提供质押物。质押合同应当约定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以及处分方式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担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在担保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债务人有权要求返还无约定的担保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借款人、担保人不能返还质押物的,借款人可以请求回收质押物,担保人可以请求回收抵押物和质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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