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立遗嘱人面前有多份遗嘱,且遗嘱内容存在冲突,比如多份遗嘱约定如何处分同一房屋。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有多份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多份有效遗嘱的,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四种遗嘱;但有多份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即自书遗嘱、委托书遗嘱、记名遗嘱和口头遗嘱具有同等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