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该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包;如果总承包合同中没有关于分包的约定的,总承包单位应该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承包的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后,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进行专业分包。如果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在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