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以下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无明确继承人的遗产、受赠财产、个人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养老金和破产补偿费。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否则受赠财产也被视为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在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只由夫妻一方继承的情况下继承的财产; 5.受赠财产,但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予夫妻一方的情况除外;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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