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运人对货物行使留置权的事项 |
释义 | 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例如承运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垫付的报关费等)是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但是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本条明确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一)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一、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承担以下责任: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责任:货物包装缺陷损坏,造成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污染、腐蚀、损坏、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应对普通货物中的夹带、隐瞒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罐车运输货物时,托运人附有规格质量证明或检验报告,导致收货人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支付承运人卸货等存款和违约金。承运人的责任如下:承运人将货物错运到货地或者接货人的,应当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或者接货人。货物逾期的,承运人应当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短小、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联运货物发生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承运人在终点阶段向其他承运人追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