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导叫你签字怎么规避责任 |
释义 | 这里的签字,是指在文件、合同、单据、报销凭证等上面写下自己的名字,以表示对上面记载事项的认可。在职场中,每个人都会有需要签字的时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经手的就不签,是你经手的本来就该你签。做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不是你经手肯定不签,不然出了问题白纸黑字还要你负责。要本着对领导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查看这个发票,哪些地方不合规,如果有不合规的,必须根据财务制度,一条一条的把所有的手续规范办理的妥妥当当,不得有丝毫瑕疵。 领导让你签字出了事有责任吗 签了字肯定是要负责任的,不过这个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去判断。 1、如果是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就没有理由不签,而且合同都是要签字盖章的,正常的合同出了问题,个人承担不了多大责任。而且你还有一些办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比如合同签署申请、合同盖章申请等等的,请领导签字,可以留作领导同意你签字的证明。 2、如果是明显违规的合同,肯定不能签名,并且作为直接经办人,会承担很大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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