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管辖法院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达成管辖协议的应从其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协议约定择一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协议管辖形式要件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选择管辖法院,口头协议无效。书面管辖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也可以在合同书中订立协议管辖条款,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亦可以采取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选择管辖法院的一致意见,但是,因法院确定管辖以当事人起诉时的条件为准,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诉讼前达成选择管辖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无管辖协议的,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未达成管辖协议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是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且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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