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厦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1.《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 2.《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口径的通知》(厦人社[2015]148号)第1条。 二、厦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厦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