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违法管理企业怎么处理? |
释义 | 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股东身体,并起诉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出资的当事人,可以确认其享有股权。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当然享有股权毋庸置疑,但其可否依据享有的股权行使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一、司法解释 《公司法解释三》通过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司主张显名权。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隐名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行使显名权。那么隐名股东为什么只能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而不能依据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使显名权,这里需要明确一个关键词——“出资义务”。 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的确认股权的标准是是否出资,而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的行使显名权的标准是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显然“出资”与“出资义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出资是指股东将其所有的财产转移所有权给公司,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依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所产生的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 隐名股东虽然因实际出资而享有股权,但其出资并非是履行出资义务,而是在履行其与名义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的义务,也即隐名股东虽然进行了“出资”却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所以隐名股东无法当然行使显名权,只能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方能行使。 对于股东存在违法的行为,显然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应当本着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原则来处理,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那么是可以从法律程序上来进行处理的,公司可以以法人身份起诉违法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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