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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是否有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借款?
释义
    律师分析: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借款属于正常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有权已合伙企业名义进行借款,合伙企业一般会授予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处理日常事务、经营合伙企业的管理决策权,因此若是正常范围内的借款,管理人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借贷是可以的,借款后对整个合伙企业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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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