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释义 | 裁判规则 侵犯著作权罪中,仅是单纯的复制而不将侵权作品分散出去的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同理,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也不应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行为,而是属于间接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应当适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姜某某、金某夫妇租用门面无证经营非法音像制品。 期间,姜某某多次从音响市场以每张0.92元的价格购进光碟,金某负责在门店协助经营,二人分别以每张光碟0.95元至1.3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多人,共销售3万余张。 后某县新闻出版局在姜某某、金某二人经营的租房内,查获其用于贩卖的光碟100余种,共计10万余张。 该县新闻出版局将上述124种光碟全部抽样送检,省新闻出版局作出鉴定书,鉴定送检光盘均为非法音像制品。 后金某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姜某某、金某以批发为主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概念范围。 公诉机关提出,根据2007年4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因此,公诉机关认为应认定被告人姜某某、金某贩卖普通侵权盗版光碟的行为属于“复制发行”行为之一。 辩护要点 (一)本案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行为,姜某某、金某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只是单纯批发、零售而不复制的行为,不属于“复制发行”行为 发行行为可以包含“批发”、“零售”行为,但不能倒推理解“批发”、“零售”行为就是刑法第217条所规定“复制发行”的行为。 “复制”是“发行”的前提和手段,“发行”是“复制”的目的和结果,两者相互依存,譬如仅是单纯的复制而不将侵权作品分散出去的行为,明显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不属于“复制发行”行为。 同理,仅是单纯的批发和零售行为而不复制的行为,也不应属于“复制发行”行为。 2.姜某某、金某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打击的“直接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 从《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法条本身看,二者的立法目的和保护客体不同。 设立侵犯著作权罪,旨在于打击那些未经著作权或者邻接权人许可而复制,直接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 而设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则在于打击没有复制,只是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间接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后者所保护的还涵盖了市场内贩卖销售正版作品的经营秩序。 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 (二)姜某某、金某的违法所得未达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应认定无罪 姜某某、金某以营利为目的,采取低价购进盗版光碟后再加价出售的方式,销售明知是他人侵权复制品,是销售他人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应当适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相关规定。 由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即10万元。 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一般违法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宣告被告人姜某某、金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8日发布) 第6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04月05日发布) 第2条:第一款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END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