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损害赔偿无效的情况 |
释义 | 1、赔偿主体不符。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主体是指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或自然人的法定监护人及相关法人的主管机关。如果赔偿行为人没有实施具体侵权行为且按法律规定无须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此赔偿行为人就不能成为此案的赔偿主体。法律上规定,因受胁迫作出的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 2、赔偿对象错误。在审判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对象,是指因人身受到他人侵害而要求他人以其财产补偿所造成损失的人。如果赔偿行为人对没有受到其侵权行为侵害的人实施赔偿,就会出现赔偿对象错误。 3、赔偿范围大小影响赔偿行为效力。依据现行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已作了系统的规定,限额赔偿将是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趋势。由于各地人均GDP标准不一,因而有关赔偿额的赔偿标准也是因案而异、因地而异。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共有十一项,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当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应当包括所有赔偿项目,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只能根据具体案件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正常情形下,大多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会有医疗费及护理费的诉讼请求,而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营养费等只能在某些案件中出现。如果赔偿行为人按此标准赔偿后,发现赔偿数额过高要求退回高出部分的,人民法院应认定高出标准那部分的赔偿无效,依法判令返还。 4、赔偿方式是否适当是认定赔偿效力的重要依据。赔偿方式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指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由于民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财产关系,而法律责任的性质总是与该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相适应。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性责任。故而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也是财产性赔偿。司法实践中,有些赔偿行为人不依照确定的或约定的赔偿方式履行义务,必然导致其赔偿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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