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原告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的地上物被被告清除。原告主张拆迁时地上附着物一直未得到补偿,故提起了本次诉讼。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承包地被被告征收,其种植的地上物应当获得征收补偿。本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给予原告征收补偿款。双方同意按照以上数额确定补偿标准。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原告的承包地被被告征收,其种植的地上物应当获得征收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