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提级管辖和异地交叉管辖改革日渐式微背景下的新一轮尝试,主要目的是解决人民法院难以独立受理和公正审理行政案件,防止和排除不当行政干预等长期以来严重困扰行政审判的突出问题;是在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我国要通过立法和实践上的不断完善,借助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将相对集中管辖试点的成果固定下来,建立起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并可以此为基础建立行政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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