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把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资源整合,共驻共建。 整合社区资源,充分调动辖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共享社区资源的良好态势。 四、责权统一,管理有序。 健全社区组织,明确职责和权利,依法加强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中,逐步增强社区凝聚力。 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培育特色,树立典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