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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哪里?
释义
    定金与订金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功能、法律后果和数额限制。定金是法律概念,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功能,违约时有特定的返还规定。而订金只是习惯性用语,不是法律概念,仅具有预付款性质,违约时返还规定不明确。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对订金的数额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
    法律分析
    1、两者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不是法律概念。定金合同(包括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当事人对订金的约定却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两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而定金能通过“定金罚则”对债的成立和债的履行提供担保。
    3、两者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债务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对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而不是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致使合同没有成立,给付方可收回订金,收受方应如数退还订金。合同成立后,订金直接抵作合同价款。
    4、两者的数额限制不同。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对于订金的约定应明确具体,例如当事人约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否则,不能认定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
    结语
    定金和订金在性质、功能、法律后果和数额限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定金作为法律概念,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提供对债的成立和履行的担保;而订金只是习惯性用语,具有预付款性质,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此外,定金有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而对订金的返还并无明确规定。在数额上,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对订金的数额则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因此,了解两者的差异对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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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