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条规定,社区矫正的职能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社区矫正工作者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根据我国相关法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二)对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三)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四)对被告人或者罪犯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六)对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七)对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的,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八)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减刑建议作出裁定;(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法律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四条;(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