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处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决定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决定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遵循依法依政策、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关)。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办理复查、复核申请; (二)按照职责权限指导和监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三)办理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备案; (四)研究复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其他工作机构(部门)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部门)应当落实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教育,保证与复查、复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 2、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职权范围的; 3、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4、在规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法律依据: 《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十六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答复的,不影响复查、复核程序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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