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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都需要什么证据和证人
释义
    一、执行异议之诉都需要什么证据和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关于执行异议之诉与权利确认之诉的关系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案外人没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另行提起确认之诉?
    会议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则发生执行异议之诉和权利确认之诉的竞合问题,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具有选择的权利。因此,在实践中,当案件执行涉及到执行标的的权利问题时,当事人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要求确认标的权利,也可以单独提起标的确认之诉。但不论当事人提起何种诉讼,都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重要意义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虽然确立执行异议程序,执行中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时,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民对于某一个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执行异议之诉就是这种权益的体现。申请人可以自己写诉讼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代理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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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6: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