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收养子女要符合哪些条件 |
释义 | 女方收养子女要符合: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 合法收养子女流程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民法典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非法收养子女的抚养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一千元的金额征收; 2、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的金额征收; 3、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征收。 收养登记费 1、收养申请手续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每件二十元(人民币,下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每件五十元; 2、收养证工本费:中国公民每件十元。外国人每件二十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每件二百二十元。外国人每件七百五十元;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一百元。户口收费则仅手工本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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