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收入;2.接受捐赠收入;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7.特殊重组;8.一般重组;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11.境外应税所得;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13.不征税收入;14.免税收入;15.减计收入;16.减、免税项目所得;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8.其他。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成本;2.工资薪金支出;3.职工福利费支出;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工会经费支出;6.业务招待费支出;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8.捐赠支出;9.利息支出;10.住房公积金;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12.税收滞纳金;13.赞助支出;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19.加计扣除;20.其他。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1.财产损失;2.固定资产折旧;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5.无形资产摊销;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7.油气勘探投资;8.油气开发投资;9.其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