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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护人被取消资格的情形有哪些?这些情况是否会影响到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本文讲述了监护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消监护人的资格,以及监护人变更和终止的情况。监护人变更的情况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监护人变更的代表条件包括现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等。终止的情况包括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和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等。
    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下可以取消监护人的资格:
    1. 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 监护人严重违反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和需要;
    3. 监护人无法履行其应尽的监护责任;
    4. 监护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道德规范,对被监护人造成恶劣影响;
    5. 监护人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或地位谋取个人利益,使被监护人遭受重大损失;
    6. 监护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判处刑罚或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
    7. 监护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道德规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或造成恶劣影响;
    8. 监护人无法继续履行其应尽的监护职责,经有关机关指定或同意;
    9. 其他需要取消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一、监护人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监护人变更的情况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终止的情况有: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等。
    二、监护人变更代表要有什么条件
    监护人变更代表的条件如下:
    1、现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职责;
    3、由于监护人的丧失。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忽视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3、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拓展延伸
    怎么更改监护权
    孩子父母应当通过向法院申请的方式变更监护权,以诉讼的形式由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确定下来。变更的情形有这些: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结语
    监护人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和条件已经被详细说明,监护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和终止,以及监护人变更和终止时需要满足的条件。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而被监护人的监护需求和权益也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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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1:4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