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事,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七条 执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 (一)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 (二)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 (三)故意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变卖被执行财产; (四)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第十八条 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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