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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
释义
    违法行为主要有违法受理案件、不处理案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当事人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的,导致裁判错误的等等。具体见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七条审判人员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
    第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九条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十条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
    第十二条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
    第十四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
    第十七条执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一)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二)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三)故意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变卖被执行财产;(四)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第十八条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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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