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社保机构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公司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