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至3个工作日是几天 |
释义 | “1-3个工作日”是指在三天内,也就是1-3天内,是按天算的。 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在一昼夜内职工进行工作时间的长度(小时数)。工作日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因此,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5日(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 标准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 我国长期以来,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职工每周工作6天、48小时工作周制度。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4月30日,实行职工平均每周工作5天半、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周制度。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天、40小时工作周制度。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 但是,企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工作日为250天。 标准工作日是我国工时制度立法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 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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