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房产查封有没有规定 |
释义 | 人民法院可以检查、没收、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房地产、特定的房地产和其他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债权人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提供保证的,法院可以裁定采取检查你房地产的保全措施,在案件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法律.司法解释除其他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检查、扣押、冻结期限到期前继续检查、扣押、冻结手续、继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4、按规格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时,应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条件。当然,可以执行那栋房子,扣押换成小的,其馀的可以作为履行法院的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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