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书公证费用多少钱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收费标准规定,如果其中涉及经济合同的,证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需按照下列标准来收取费用:标的额五十万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如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部分,收取0.25%;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部分,收取0.2%;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部分,收取0.15%;两千万元至五千万元部分,收取0.1%;五千万元至一亿元部分,收取0.05%;一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一、房屋公证费多少钱 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房产的案件时,是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标准收取一定的公证费用。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二、法条依据:上海公证费用标准 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附:山东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简明表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鲁价费发[1998]433号文件编制) 证明法律行为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万元以下部分,按0.3%,最低200元 50万零1元-500万元部分0.25% 500万零1元-1000万元部分0.2% 1000万零1元-2000万元部分0.15% 2000万零1元-5000万元部分0.1% 5000万零1元-1亿元部分0.05% 1亿元以上部分0.01%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2万元以下1% 2万零1元-5万元部分0.8% 5万零1元-10万元部分0.6% 10万零1元-50万元部分0.5% 50万零1元-100万元部分0.4% 100万零1元-200万元部分0.3% 200万零1元-300万元部分0.2% 300万零1元-400万元部分0.1% 400万零1元以上部分0.05% 证明民事协议每件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300元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200元 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400元;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600元;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800元;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400元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300元 办理证据保全每件800元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400元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500元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500元 遗嘱公证及与遗嘱和遗产有关的公证证明遗嘱每件200元,上门办证的加收100元 证明清点遗产每宗400元,遗产保管按实际费用计收 确认境外遗嘱效力每件800元 财产清点清算评估估损证明公民个人财产的每件400元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的每件2000元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中止证明公民个人的其他有关文件每件100元,涉及财产关系每件200元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有关文件每件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400元 证明公民个人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实或行为每件150元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有关法律行为或事实每件300元 现场监督只办理现场监督每场次500元 既办理现场监督又办理合同(协议)公证的按现场监督或证明经济合同(协议)二项收费中较高的一项收取。 其他提存按标的额的0.3%收取,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 与公证相关事项办理公证登记按登记标的额0.05%收取,最低200元 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每件200元 代拟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为公民个人代拟,每件100元;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拟,每件200元; 公证书翻译、校对执行文化部收费标准 查询公证档案执行档案部门收费标准 担任常年公证咨询、代理相关的非诉讼事务、参与相关的经济谈判、调节相关的经济纠纷、受当事人委托进行调查、受当事人委托向公众或新闻媒体解答与公众相关的法律问题 双方协商收费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10元,已审查的,按公证收费标准的50%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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