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并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性与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实际占有财产列入总公司资产负债表,设立手续简单,没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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