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第二条 (一)属地管理。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和管理。 (二)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老年人生活优待制度。 (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从2011年3月1日起,对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其中,80至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扩大尊老金发放范围。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