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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方法
释义
    1、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
    2、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
    3、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
    4、没有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时,公司法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投资权益的归属还是归于实际投资人。
    一、老股转让需要过股东会吗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不需要召开股东会。公司法71条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规定了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方式为发出书面通知。在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只需据此向其他股东发通知,取得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即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一般规定是什么啊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一般规定如下:
    1.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2.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三、投资人是否可以不做股东
    投资人可以不做股东。
    是否实缴出资和验资,都已经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条件。而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等,由公司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证明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证据。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关键在于,股东会决议通过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投资人不出资一般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成为公司股东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履行了出资义务。我国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对于股东自己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要完全缴纳;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姓名或者名称被公司章程所记载;
    4、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
    5、姓名或者名称被股东名册所记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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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8: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