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权利被侵犯如何处理纠纷 |
释义 | 隐名股东权利被侵犯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无法和解的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隐名股东权利被侵犯怎么办 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防范,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那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定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企业的股东。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隐名股东退股新的隐名股东的权利如何去体现 隐名股东退股新的隐名股东的权利可以通过股东名册体现,即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退股,新的隐名股东的权利如何体现 1.隐名股东退股,对于新的隐名股东,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风险提示: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的规定及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能不能主张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起诉确定其股东资格。只要其满足下列隐名股东股权确认三要件:(1)合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2)实际出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满足合同有效的条件时,隐名股东应实际出资。(3)符合人合性。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法律属性,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风险提示:显名股东代持股权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不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时可能被追加为执行人;3、不能以实际登记对抗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权利如何体现 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权利的体现如下: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之处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风险提示:隐名股东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显名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履行了法定的出资义务,但是由于隐名股东没有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能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 该内容由 陈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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