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立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依法执政的客观要求,它是指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或其他有报备义务的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党内法规的文本及相关必要材料,由备案审查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以保证党内法规之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协调性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