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数罪并罚适用缓刑吗? |
释义 | 笔者认为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理由是: 1、从缓刑的适用条件来看,除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件以外,还应当同时具备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这个条件(当然还包括非累犯条件)。在实践中,由于后一条件规定含糊,操作性不强,有的审判人员往往只考虑前一条件,认为只要刑期在三年以下,就可以适用缓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上述案件中陈某犯有数罪,而且都是故意犯罪,这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难以满足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要求和条件。 2、虽然刑法对于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没有明文规定,但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虽然该解释已经被废止,但废止的原因并不在于此,因此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的这一法律精神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3、从量刑技术上讲,适用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本案原判刑罚无一缓刑,而最后在决定执行刑罚时适用了缓刑,逻辑上有欠严谨。 笔者认为,犯有数罪,尤其是故意犯罪的,在并罚时不应适用缓刑;单罪中主罪是实刑的,数罪并罚后也不应适用缓刑;只有在每个单罪都适用缓刑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最后决定执行刑罚时适用缓刑。 例如,某罪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日期为2001年8月10日,在保外就医期间,于1999年6月5日再犯罪,于1999年7月5日被逮捕,则前罪的残刑应为2年2个月零5天(1999年6月5日至2001年8月10日)。法院就后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则决定执行刑罚的起止日期为1999年7月5日至2006年7月4日。 (四)罪犯在管制服刑期间再犯罪的,前罪残刑从再犯罪之日起计算,决定执行的刑期从因再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从再犯罪到因再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这段时间不应用以折抵前罪刑罚或决定执行刑罚的刑期。 例如,某罪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日期为2000年4月8日,在管制服刑期间,该犯于1999年10月4日再犯罪,1999年11月4日被逮捕。则前罪残刑为管制6个月零4天(1999年10月4日至2000年4月8日),折算为拘役或有期徒刑3个月零2天。法院就后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则决定执行刑罚的起止日期为1999年11月4日至2002年11月3日。 司法实务中,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计算数罪并罚执行期限。因为情况不同,那么具体的计算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时候可能是进行先减后并,而有的则是先并后减。这个时候,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进行计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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